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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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629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羽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債務人潘羽軒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簽立系爭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