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聲請人 王麒銘 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
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實際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提出【最近六個月期間】,領取薪資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獎金、津貼、贍養費、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每月或每年所得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水費376元、電費1,126元、瓦斯費
557元」。請說明每月開銷高額水費電費瓦斯費之原因?及有何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九、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手機電信費1,399元」。請就該上開高額通話費用,說明支出原因?及有何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證明(如為手機綁約,請提出手機合約文件。並說明合約何時到期?到期後,通話費會降至若干元?)。
十、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市○○路費1,458元」。請就該支付項目及金額,說明有何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文件證明。
、聲請人稱扶養王○○、王○○、王○○,每月支出扶養費1萬5,000元。請說明與受扶養人王○○、王○○、王○○之關係為何?每月扶養費各為若干元?受扶養人王○○、王○○、王○○,有無另外領取年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就上開說明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提出受扶養人王○○、王○○、王○○,三人之105至10
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三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請說明受扶養人王○○、王○○、王○○,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有,請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