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葉進貴 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已於114年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且另查被繼承人葉進貴尚有姊妹 葉麗雯 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亦不符選任遺產管理人要件,併此敍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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