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葉進貴 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已於114年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且另查被繼承人葉進貴尚有姊妹 葉麗雯 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亦不符選任遺產管理人要件,併此敍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