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281號原告乙○○住越南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等事件(離婚及新台幣《下同》20萬元損害賠償)未繳納裁判費用3000元、2100元(合計5100元),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原告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彥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