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3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黃子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子庭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75,250元整,及其中175,000元整自民國(下同)103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3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子庭於97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200,000元整;於103年02月0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整),103年02月05日得標;於102年07月1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整),102年08月15日得標;於102年03月17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102年03月18日得標。
(三)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四)豈料,債務人自103年04月0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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