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96,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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