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23號聲請人 張勝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佳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張勝福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提示日。
四、表明利息自101年9月2日起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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