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7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賴建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