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5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珠 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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