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永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德烈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德樹 、 周德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
(一)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二)被告周德樹、周德林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