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AE000-A11157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