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許寬智
即 被 告
被上 訴人 許志豪
○ ○ ○ 號
法定代理人 許勝貴
法定代理人 許陳靜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69,5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