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務人 江金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零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105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金益於民國89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5年04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89,78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迄未獲償等語。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