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鄭琮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意晏
李英慧
一、債務人林意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意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英慧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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