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戴山富 │華南商業銀│96年2月5日│20,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002│亞品家具陳│聯邦商業銀│96年1月31日│150,000元│0000000││││志豪│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003│ 金運山 禮儀│台灣土地銀│96年1月29日│60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李│行股份有限│││││││新湘│公司光復分││││││││行│││││├───┼─────┼─────┼──────┼─────┼─────┼──┤│004│ 阮梅 │國泰世華商│96年1月31日│50,0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東分行│││││├───┼─────┼─────┼──────┼─────┼─────┼──┤│005│ 萬峻美 │板信商業銀│96年2月12日│100,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南分││││││││行│││││├───┼─────┼─────┼──────┼─────┼─────┼──┤│006│萬峻美│板信商業銀│96年2月5日│100,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南分││││││││行│││││├───┼─────┼─────┼──────┼─────┼─────┼──┤│007│順通防水工│永豐商業銀│96年2月5日│100,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方武湖│公司海山分││││││││行│││││├───┼─────┼─────┼──────┼─────┼─────┼──┤│008│順通防水工│永豐商業銀│96年2月12日│100,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方武湖│公司海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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