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建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台端服務時留存之資料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年8月25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債務人林建良申請使用台端服務時留存之資料影本,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