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及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3號上訴人 黃阿英
許松村 許鴻隆 被上訴人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黃阿英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130元〈(2,000元×75.64=151,280元)+346,200元+7,650元=505,130元〉、上訴人許松村、許鴻隆部分核定為775,440元(2,000元×387.72=775,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元、8,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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