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債權人 蕭啓源 上列債權人蕭啓源聲請對債務人 周進昌周進彪周進泰周清安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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