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印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印生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花蓮縣玉里鎮○○里00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印生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
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102年1月2日準備程序時,就起訴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表示,且相關事證已臻明確,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藉由限制住居之處分,應可確保本案之審判及執行程序,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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