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聲字第14號聲請人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華洲 代理人 孫德至 律師
黃思維 律師相對人信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玉惠 兼上一人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相對人 楊丁山
王奕碩 吳龍興 林澤師 蘇柏彰 兼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許惠菁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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