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騰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詹佳佩┌───────────────────────────────────────────────────┐│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太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55,125元│DT0000000│100年9月5日│││司羅家慶│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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