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61號聲請人 吳昌霞 相對人廣明寺法定代理人 林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8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381元及測量規費、抄錄費6,400元,合計為58,78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