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2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5年6月20日上午9時27分,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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