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6號聲請人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
式會社)(MitsubishiHeavyIndustries,Ltd)
kyo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
會社)Shimi
,To法定代理人乙○○○共同代理人 賴浩敏 律師
黃三榮 律師 翁焌旻 律師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81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14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億零柒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之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國貿字第7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100,714,252元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業據提出上開判決、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提存書及擔保金收據等件為證。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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