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林麗花
張玉蓁 張育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 趙建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4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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