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

債權人鑫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基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苑裡-採光罩工程」及「南投民間-鋼板工程」之二項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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