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34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川輪胎機械有限公司張玉琤陳玲容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狀附表發票日有誤,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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