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8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888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告 王志聰李豐良李政宏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88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下午2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豐良即李政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1,284元,及其中新臺

幣37,706元自民國96年1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李豐良即李政宏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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