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政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政利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政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張政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各罪,其中編號1、3、4、7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5、6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款情形之一,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張政利民國108年7月16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附表:受刑人張政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3日晚上8時│106年11月4日晚上6、│104年10月13日上午某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7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原聲請書載為104年10│││5月13日,應予補充)│6年11月4日,應予補充│月13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機關年度案號│第4144號│第833號│偵字第6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511號│107年度訴字第717號│107年度訴字第7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511號│107年度訴字第717號│107年度訴字第706號││決├────┼───────────┼───────────┼───────────┤││判決確│107年2月5日│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3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15號│8569號│969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3日下午某時│106年9月10日晚上6時許│106年7月31日晚上某時│││(原聲請書載為104年10│(原聲請書載為106年9│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月13日,應予補充)│月10日,應予補充)│7月31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4號│第1620號│偵字第2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06號│107年度訴字第1132號│108年度訴字第6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3日│107年6月12日│108年4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06號│107年度訴字第1132號│108年度訴字第662號││決├────┼───────────┼───────────┼───────────┤││判決確│107年5月30日│107年7月2日│108年5月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692號│11234號│9493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31日晚上某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7月31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2號││││決├────┼───────────┼───────────┼───────────┤││判決確│108年5月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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