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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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21號原告 廖玄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宏 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具狀裁明其請求被告賠償六十萬元之法律依據及相關事實與證據(需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