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文姿 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佩倫~g2;附表:
┌───────────────────────────┐│一、支出清單列「車貸每月16,740元」、「保單質借之利息每││月1,800元」,應提出行車執照及相關契約書、繳款明細││等影本。│├───────────────────────────┤│二、支出清單列「汽車油資、保養費,每月5,000元」、「汽││車險、燃料稅、牌照稅,每月4,000元」,應提出繳費單││據影本。│├───────────────────────────┤│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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