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864號
原 告 海景天下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義雄
訴訟代理人 江龍智
被 告 羅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99年8月
份起至101年7月止,積欠應按月繳納之管理費共新臺幣(
下同)14,400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14,4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管理費收繳辦法、
管理費收費管制表、建物謄本、住戶規約及報備證明各1份
為證,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管理費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800元(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登報費8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