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8號聲請人 謝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珮琪 即 張珮羚 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記載發票日,則依前開說明,本件4件本票均屬當然無效。
從而,聲請人就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16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未載│332,457元│未載││WG0000000││├──┼───────┼─────────┼───────┼───────┼───────┼───┤│002│未載│400,000元│未載││WG0000000││├──┼───────┼─────────┼───────┼───────┼───────┼───┤│003│未載│200,000元│未載││WG0000000││├──┼───────┼─────────┼───────┼───────┼───────┼───┤│004│未載│300,000元│未載││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