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419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吳孟軒

鄭如妙

被告 吳囿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51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22%(即新台幣22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註:

零件殘存價值:6,810元(5年以上車輛)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

6810(零件)+4500(工資)+6200(烤漆)=1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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