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2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