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5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62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