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5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62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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