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勝雄張洪玉 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張洪玉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張洪玉盆珠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 陳明 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係向張勝雄或張洪玉盆請求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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