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勝雄 、 張洪玉 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張洪玉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張洪玉盆珠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 陳明 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係向張勝雄或張洪玉盆請求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