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5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被告 阮氏貞 ( 王傑 之繼承人)

阮清歡 ( 王傑之 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傑、被告 蘇岳昶 即迅安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阮氏貞、阮清歡為被告王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查本件民國113年5月15日判決後,被告王傑於同年6月19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可據。又被告王傑之繼承人為其妻阮氏貞及其女阮清歡,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憑,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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