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858號聲請人甲○○
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報案單或備案函正本一件(內容應詳載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據權利人、票據金額、票據號碼)。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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