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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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上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上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立宸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111年度審簡字第1892、189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767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5、3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立宸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