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及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4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條件,經核尚無不合,其減刑之聲請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條件,惟應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麗文受刑人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5│有期徒刑1年3│││月褫奪公權2年││月│月│├──────┼───────┼───────┼───────┼───────┤│犯罪日期│83年12月19日晚│85年10月間某日│86年3月7日起│95年4月14、15│││上6時許回溯24││至86年6月16日│日│││小時內某時││止││├──────┼───────┼───────┼───────┼───────┤│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4年度│高雄地檢86年度│高雄地檢86年度│高雄地檢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3號│偵字第14784號│偵字第14784號│毒偵字第11017││││││號│├───┬──┼───────┼───────┼───────┼───────┤││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237號│2936號│2936號│2542號││├──┼───────┼───────┼───────┼───────┤│事實審│判決│86年03月06日│86年12月12日│86年12月12日│95年08月23日│││日期│││││├───┼──┼───────┼───────┼───────┼───────┤││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237號│2936號│2936號│2542號││├──┼───────┼───────┼───────┼───────┤│判決│確定│86年03月06日│86年12月12日│86年12月12日│95年09月14日│││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9條第1項│例第13條之1第│9條第1項│例第8條第1項││││2項第4款│││├──────┼───────┼───────┼───────┼───────┤│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年8│有期徒刑1月又│有期徒刑1年8│有期徒刑7月又│││月褫奪公權1年│15日│月又15日│15日│├──────┼───────┼───────┼───────┼───────┤│││││││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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