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重雁
邱宇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38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重雁、邱宇浩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29日以107年度易字第73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