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58號聲請人 潘林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福和生鮮農│台灣土地銀│101年7月25日│140,100元│FH0000000││││產有限公司│行圓通分行│││││││ 邱建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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