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告 謝宗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鼎耀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鼎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7,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93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