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劉月涼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73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9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4.3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借據、交易明細表、利率
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甲○○、丙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對渠等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31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