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聲請人 張秀莉
張美雪 張調查 張何月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何月圓、張調查、張秀莉、張美雪為被繼承人 張勝博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5樓、於民國107年3月2日死亡)之父母及姊妹,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權拋棄證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勝博於107年3月2日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張調查、張何月圓遲至107年
7月1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已逾前揭3個月之期限。聲請人亦自 陳渠 等於張勝博死亡當日即已知悉(見本院卷第18頁),是聲請人張調查、張何月圓等逾期始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張秀莉、張美雪均為被繼承人張勝博之姊妹,亦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被繼承人張勝博未婚、無子嗣,其死亡後,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聲請人張調查、張何月圓之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被繼承人張勝博目前之合法繼承人即為張調查、張何月圓,聲請人張秀莉、張美雪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張秀莉、張美雪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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