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珍
洪錦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