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小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578號

原告 林碩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正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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