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梁碩顯 相對人創世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治民 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創世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相對人公司股東 張恩飴 之聲請,以100年度司字第34號裁定選派趙治民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 張恩飴業 將其持有之股份全數出售,現非相對人之股東,對於相對人公司營業及財務狀況已無瞭解之必要;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復均同意由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現為相對人公司總經理之聲請人綜理一切事務,是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業務、財務狀況知之甚詳,且全體股東均認無庸選派檢查人之情況下,實無耗費相對人公司資源,另行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張恩飴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既已不存在,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以維相對人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等語。
二、經查,依卷附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及民國100年5月11日股東名冊所載,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相對人公司股東現為出資額各1571萬8500元、267萬7000元、535萬4000元、125萬500元之聲請人、梁耀輝、 余嘉璘 、 林宛瑩
4人,其等並已出具載有「同意由總經理梁碩顯綜理創世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切業務、財務事務,無須另行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等內容之股東聲明書為憑,業經本院致電確認該聲明書為其等親自簽章無訛,此有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之張恩飴已非相對人股東,且相對人公司現任股東全體均同意由聲請人綜理相對人公司一切業務,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已無爭執,而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