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芸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Trefoillogo」、「adidas」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殼
2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芸玫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9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Trefoillogo」、「adidas」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殼2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法律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李芸玫涉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7年3月22日以107年度調偵字第95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
㈡扣案行動電話保護殼2件,經鑑定結果確認係屬未經商標權
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2份、鑑定報告書1份、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2份、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足證(偵字第1017號卷第25-27、52頁、調偵字第959號卷第4頁),上開扣案物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上開扣案物現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則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更多裁判書